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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索引号
        620723006/2023-00003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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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3-01-06
        是否有效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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