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适用于居民住宅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用水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地区内的农民生活用水、公共水站用水。
二、行政事业用水价格
适用于:
(一)党政机关、部队、社团、科研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水及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
(二)市政绿化、环卫及公园用水。
三、工业用水价格
适用于:
(一)采矿业用水
(二)制造业用水
(三)建筑业用水(含临时施工用水)
(四)电力、热力、燃气生产供应用水
(五)交通运输、仓储业用水
四、经营服务用水价格
适用于:
(一)商品批发和零售业用水
(二)各类宾馆、旅店和餐饮业用水
(三)房地产业用水(不含建筑主体施工用水)
(四)金融业用水
(五)邮政、信息传输业用水
(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用水
(七)体育、文化和娱乐业用水
(八)其他经营服务业用水
五、特种用水价格
适用于:
洗车业用水;直饮水生产企业用水;游泳池、桑拿洗浴、洗脚(包括宾馆饭店、康体娱乐中心、会馆等附设的以上营业性项目)用水。
凡不同用水性质共用一块水表计量的混用水户,应办理单独装表(或二级表)计量事宜;凡具备条件未单独装表(或二级表)的混用水户,供用水双方又未能协商确定不同用水比例的,水价按从高原则执行;学校用水未能协商一致的,报有定价权的价格部门裁定。
注:1、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2、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水。
3、商务服务业用水包括:法律、公证、会计、审计、咨询、广告、职业中介、办公、保安等代理服务机构用水。
4、其他经营服务业用水包括:洗染、美容、理发、普通洗浴、日用品和家电修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