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建委),甘肃矿区、甘肃厂区、东风场区物价局、建设局: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的通知》(甘价商[2005]303号,以下简称《水价分类》)下发以来,各地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了城市水价管理,规范了水价秩序。《水价分类》规定,对大中专学校学生生活用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对大中专学校教学和其他学校、幼儿园用水价格执行行政事业用水价格。
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将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并规定了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学校范围及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的范围。据此,需对现行《水价分类》进行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城市供水价格分类》印发你们,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的通知》(甘价商[2005]303号)中的附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