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 5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
交易成本。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以下简称《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现就我省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
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调整为5年,已核发许可证在延续换证时予以调整。各地要严格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确定申报材料并公示,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推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加强后续监管,持续规范燃气经营行为。
二、加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燃气经营企业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及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运
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最低人数严格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执行;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人员最低人数应满足每站不少于5人。
三、规范兰州新区《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 174号)执行。兰州新区城市(州)编号设定为32,县(市、区)编号设置为00,, 兰州新区城建交通局要及时开展换证工作。其他市州编号按原规定执行。
四、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发放归集工作
各市(州)、兰州新区燃气管理部门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互通互认的通知》(甘政办发[2022]50号)要求,推行《燃气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发放,及时汇聚至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五、持续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各市(州)、兰州新区燃气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监管平台》填报工作,按期更新信息。本辖区《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应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书面报送省住建厅。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前期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